关于2018年10月份工资变化说明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2018年10月1日(含)后,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免征额(5000元/月)和税率(见附表)均按新的标准执行。
我校自10月份起,教职工(包括外籍人员)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收入(扣除社保和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5000]×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某老师10月份工资单上扣除社保和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后的税前收入为10000元,扣除免征额5000元,其10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5000)×10%-210=290元。
附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财务处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