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10月份工资变化说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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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10月份工资变化说明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2018101日(含)后,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免征额(5000/月)和税率(见附表)均按新的标准执行。

我校自10月份起,教职工(包括外籍人员)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收入(扣除社保和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5000]×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某老师10月份工资单上扣除社保和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后的税前收入为10000元,扣除免征额5000元,其10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5000×10%-210290元。


附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财务处

                                                      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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