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创收分配管理办法 南特师〔2017〕84号

时间:2017-06-30浏览:1965设置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文件

南特师〔201784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创收分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校内激励机制,规范部门创收收入分配管理,不断提高学校各类资源的使用效率与效益,增强学校综合财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我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收收入是指学校所有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除外),在开展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和管理业务以外,利用学校的有形和无形资产(资源)依法合规从事的有偿性教学、资产使用和智力服务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创收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创收经费统一纳入学校管理,专项核算,并接受监督审计。

第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部门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切实保证教学科研质量的前提下, 根据社会的需要, 发挥学校优势, 挖掘内部潜力, 利用学校的现有资源,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教学服务和科研服务等创收活动。

第五条 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得列入有偿服务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把学校预算内资金转作创收收入;不得截留和转移各类创收收入;不得使国有资产流失。对违法违纪的部门及个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管理办法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创收资金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创收的财务管理与核算工作,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统一对学校及各部门的创收资金进行分配核算、监督使用。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的创收活动,实行全成本核算(包括材料费、课时酬金、学校资源占用费以及其他劳务费等)。成本核算的范围和标准,按上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类创收活动必须依法依规,获得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不得影响正常教学和办公秩序。

第九条  经过批准的创收项目,需要物价备案的应向财务处提供申请备案的材料(包括项目名称、规模、举办时间与地点、收费依据与标准、学校资源占用情况等),获得备案后再进行创收活动。创收收入所涉及的税费均由创收部门承担。

第十条  创收项目实行“收支两条线”、“先收后支”的原则,所有创收收入均须依法纳税,及时足额上缴学校,项目开支在下达的支出额度内,包干使用。创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和转移各类创收及有偿服务收支。严禁出现“自收自支”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创收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适用于学校财务相关制度与规定。

第三章   创收收入分配与使用

第十二条  创收项目按实际到账金额确定收入,按规定比例进行分配(附件12)。创收部门在分配额度内列支各项成本费用。

第十三条  创收成本分为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为开展创收项目而发生的合理性直接费用支出,如: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资料费、印制费、邮电费、水电费、课时费、评审费、宣传费、材料费、购置费、租赁费、资源使用费和专家讲座费等;间接成本是指学校为创收项目而发生的辅助、间接费用,如校舍的占用、水电的使用、网络与通信的服务、物业的管理等相关资源占用费支出。间接成本由学校按规定比例统一核算。

第十四条  创收分配的部门成本费用采取“总量控制、比例适当、量入为出、自主使用”的管理原则,主要用于弥补创收项目的直接成本,各部门要合理控制部门成本与费用开支,不得提供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不得在学校安排的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创收成本中的人员费用,要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未详细规定的,发放办法与标准由创收部门制定、学校同意、分管校领导审批。根据实际情况,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用支出一般控制在部门到账经费的5%以内。

第十六条  学校资源占用费主要用于弥补创收项目的间接成本以及预算经费的补充支出,其中2%作为学校财务管理基金,由财务处负责管理,主要用于创收项目的服务性支出。

第十七条部门发展基金不得用于投资和出借,可年度结转使用。具体使用的范围如下:

1、改善性支出。主要用于改善本部门教学、科研条件,如用于购置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及各种应用软件,以及用于教学、科研场所的维修、改造等。购置设备应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并遵守和执行《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2、部门内涵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本部门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如用于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学术交流、教师进修等。

3、支持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支出。各教学学院应视条件安排一定数额的创收资金用于支持本学院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的支出。

4、奖励支出。主要用于对教职工优秀业绩的考核奖励。发放奖励应在年度考核结束时,结合学校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性绩效的发放。发放时应有相应的奖励办法及二级教职工会议决议。

5、其他支出。主要用于弥补预算资金不足部分和创收项目成本费用,如办公经费、误餐、职工病困补助等。

以上第4

5点的支出原则上不应高于发展基金总额的50%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创收部门是其创收活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创收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各创收部门要明确和落实内部各项经济责任、管理责任和廉政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616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教育、培训、会议类分配比例表

2.服务类收入分配比例表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教育、培训、会议类分配比例

项目类别

部门成本与费用

部门发展基金

学校资源占用费

成人学历(继续教育)

70%

10%

20%

非财政资金委托培训

继续教育学院

60%

10%

30%

其他

70%

15%

15%

财政资金委托培训

按上级部门文件规定执行,并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技能职业鉴定及培训

面向社会

60%

20%

20%

面向校内

80%

10%

10%







附件2

服务类收入分配比例表

序号

项 目

部门可支配比例

学校资源占用费

1

各类赔偿金

30%

70%

2

网络资源、信息服务

30%

70%

3

校园管理费

70%

30%

4

体育设施服务

80%

20%

5

其他管理服务

80%—100%

20%—0%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