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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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直接连接符 1财务〔20161

关于进一步规范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通知

为了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执行省财政厅部门预算刚性要求“公务招待费不得超出基本性支出(商品支出)的2%”的预决算规定,现将我校业务招待费的支出规定通知如下:

一、学校的公务接待统一扎口于党政办公室,公务接待费支出的审批与管理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其他各二级单位不得随意在部门预算内列支。

二、因开展学生活动费而发生适量的食品费、快餐费等相关支出,按《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事业费开支审批规定》执行,列支于学生活动费项目。

三、财政项目的教科研课题经费原则上不得单独列支业务招待费,因会议、差旅等事项产生的业务招待费用,在项目预算范围内随同原事项一并审批,按《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事业费开支审批规定》执行,列支于该教科研课题经费项目。

四、各单位创收经费需严格执行学校的创收经费管理办法,遵守厉行节约的原则,接待费用按事业费开支审批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财 务 处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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