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南特师[2016]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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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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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招投标管理工作,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江苏省《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校内范围的招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和政府以及行业已规定必须纳入政府和行业招投标的项目和设备设施采购,由学校标办公室与主管部门会商一致后,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投标原则

第四条  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校内招投标项目,应公开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参与投标,不得排斥或限制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招投标工作。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规定的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避招标。

第五条规范操作,强化监督的原则。校内招投标工作应当严格按规定程序实施,按法律法规办事。纪委办公室对招投投标工作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投标组织

第六条  招投标的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审核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文件,协调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招标办公室是招投标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投标工作的统筹管理,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学校招投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代表学校从事招投标业务活动,组织与管理招投标工作具体事项,参与合同签订等相关工作。其职能:

1.负责制定招标方案,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单位的资格,按规定确定招标方式和邀请投标单位,发售标书,接受并保管投标文件。

2.拟定评标人员名单,评标人员由招标办公室从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根据项目专业特点选定1-2名使用单位人员作为技术评委,技术评委不得少于评标人员的2/3,评委人员数量应为单数,30万元以上项目评标人员数量不少于7人。

3.组织并主持开标、评标会议,做好评标会议记录,组织对投标单位考察。

4.签发中标通知书,收、退投标保证金,收取相应服务费,协助签订合同。

5.建立评委专家库、供应商和承包商数据库等招投标文档库。

6.招投标资料归档。

7.处理好其他招投标工作事项。

第七条  招投标的组织形式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公开媒介上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并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由被邀请单位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3.竞争性谈判

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要求的供应商依据谈判文件进行采购谈判,最后确定成交商的采购方式。

4.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物资、工程、服务的采购方式。

5.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是根据采购人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由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然后询价小组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可采取市场询价、网络询价、电话询价、信函询价。

6.网络采购

网络采购是电子商务的一种具体形式,就是使与采购相关的数据、信息、过程实现电子化,以Internet为媒介网上发布采购信息、接受网上报价、网上确定供应商等流程。

第四章  招投标范围

 第八条  招投标方式适用条件

1.公开招标方式作为工程类、物资类、服务类项目采购的首选采购方式,应招尽招;不得以采购金额小作为规避公开招标的理由;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方式适用条件: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但至少存在3个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3.竞争性谈判方式适用条件: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但至少存在两个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单一来源方式适用条件:

1)涉及行业安全和秘密;

2)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3)国家规定需由特定单位进行检验、注册、证件办理,以及政府媒体宣传等项目的采购;

4)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5)应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服务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且资金总额不超过原中标金额10%的。

5.询价方式适用条件:

只适用于物资类采购项目,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包括从商场、超市采购的劳保福利用品、日常办公用品等。

6.网络采购适用条件:

能够进行政府采购目录“网上商城”采购的项目,或网上竞价的物资类、服务类采购项目。工程类不适用此方式。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使用各种形式资金(包括各级财政下拨经费、科研经费、组织和个人捐资、政府贷款或其他自筹资金等),凡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均按以下项目类别限额规定实行校内招投标。具体范围:

1.总价3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教学科研设备、办公设备、生活服务类设备设施,以及批量(10台件以上)总价3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同一设备设施的采购。

2.总价3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图书资料、教材、计算机软件的招标,药品按国家采购规定。

3.总价5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学校各类工程建设、房屋或道路改造维修、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监理、设计、勘探、跟踪审计、基建设施设备或基建材料等项目的采购。

4.组织200万元以下物业管理服务和100万元以下食堂经营、校园绿化维护、营业场所、保安等承包承揽单位服务的采购。

5.符合规定的各类门面房的招租招标信息的发布。

6.教学、科研、计算机网络、广播电视等设备维修维护定点公司的采购。

7.其他应纳入招投标的项目。

8.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招标办公室经招标方式选择具有国家资质的招标代理进行委托招标。

第五章  招投标程序

  第十条  招投标项目申报

1.招标项目申请单位填写《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项目申报单》,提供经费来源的批文或证明文件,明确预算项目与预算金额。

2.招标项目申请单位提交项目论证材料,以及拟招标项目的各项技术与商务要求等(如名称、数量、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施工工艺等);基建工程和维修装修项目还须提交电子和纸质的施工图或方案图、工程量清单等满足招标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确定招投标方式

招标办公室根据招标内容确定招标方式,所有招标方式的确定均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年度《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等所限定的范围。

第十二条  发布公告和接受投标

招标办公室根据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应将本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日前将应标文件、相关资料、样品等交至招标办公室,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开标、评标、中标

开标、评标会议一般由招标办公室主持召开,评标小组全体成员参加。程序如下:

1.确定评标人员。

2.组织开标:

1)开标主持人宣读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

2)纪委人员宣读《评标原则》和《评标纪律》,并验查各家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开标工作人员拆封投标文件。

3.独立评审投标文件。评标人员根据既定的招标文件内容和各投标单位的应标内容充分评审后,拟定中标候选人。评标中根据需要可要求投标单位授权代表进场答疑。

4.中标公示。招标办公室将拟定中标候选人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由招标办公室向中标人签发书面中标通知书。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

招标项目申请单位与中标单位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不得对招标项目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条款进行变更。合同文本一式四份,二份正本二份副本,一份正本交中标单位,其余分别留存校内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合同变更

合同一旦签订,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测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变更金额超过10%的,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招标。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无预算、无经费、无审批的项目,招标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按规定须纳入政府、行业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如因特殊原因须由学校组织招标的,由校党委会形成决议,招标办公室按决议执行。

第十八条  医药用品采购一般执行校内组织的招标方式采购,如同期政府举行了招标采购,应优先按政府药品招标指导价采购,报招标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对于纳入《江苏省省级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由招标办公室在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 上统一采购,使用部门负责验收后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条  金额5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项目以及3万元以下的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物资等零星采购(除纳入《江苏省省级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执行《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小额项目采购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以招标方式购置过且市场行情变化不大的相同型号规格的设备,如在3个月内需要重新购置,可采用续标的方式继续在同一厂商以不高于原购置价购买。

第二十二条  公开招标项目的应标单位不足3家的,本次招标视为流标,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招标,或根据《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购[2007]9号)、《关于明确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中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09]29号)的规定申请改用其他方式招标。

第二十三条  参照国家和政府的相关规定,校内招标可收取相应金额的标书材料费、服务费等,作为学校招投标工作专项使用,主要用于招标项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及招标工作人员外出培训等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招标办公室自正式接受招投标项目申请后,一般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重大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招投标工作(纳入政府或行业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项目除外)。

第七章  责任与纪律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应招标而不招标的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若与投标人有亲属或直接利益关系的,须回避该项目的招标工作。

第二十七条  招标工作人员透露招标信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妨碍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招投标工作负有监督职责的人员,参与招投标工作时,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按校纪校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将项目转让他人的,学校有权终止其中标项目合同的履行,另行组织招标。

第三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或履约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给予罚金处理,同时取消将来参与我校投标竞标的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认为学校招投标工作不符合国家招投标法和本办法的,可向学校纪委办公室投诉。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项目申报单

2.评标原则

3.评标纪律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1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项目申报单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时间:             经办人:

项目名称

预算经费

经费来源

申请的“必要性”说明(使用方向、发挥的作用等),项目的规格、要求、性能等技术参数(一定要写全,可附纸)





    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费控制部门

审批

财务(招标)部 门审核

纪监审审核

招投标领导工作小组审核

校 领 导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评 标 原 则

评标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效益”。评标委员会按照这一原则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投标人。同时,在评标时恪守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评标委员会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仅依据投标文件本身,而不依靠投标文件以外的任何因素。

二、统一性原则:评标委员会要按照统一的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用同一标准进行评标。

三、独立性原则: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评委对出具的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保密性原则:评委及熟知情况的有关工作人员要保守投标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五、综合性原则:评标委员会要综合分析、评审投标人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出中标人。









附件3

评 标 纪 律

一、专家回避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1、评标专家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

2、评标专家是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的;

3、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评标专家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评标专家为本次评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

6、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要求评标专家回避。

二、评标委员会及评委工作纪律

(一)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委正常的评标活动和结果。

(二)评标活动在保密状态下进行,评委不得私自携带通信工具进入评标现场。

(三)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招标、交易文件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独立评标,提出评标意见并承担个人责任。招标、交易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四)评委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发表带有歧视性、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不得将个人成见带入评标过程。发现授意、暗示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自觉抵制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五)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可以书面方式阐述自己的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委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六)评标工作完成后,评委不得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任何资料带离评标现场,不得透露对投标、交易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七)评委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与外界联系或退离现场的,要征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同意。

三、监督

(一)评标活动必须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评委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规定处理。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属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将依法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

(二)由于评委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委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做出的通报批评、不良行为记录和取消资格等决定, 将在我校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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