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预算管理办法(暂行)南特师[201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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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预算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了健全学校预算体制,强化预算的严肃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江苏省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具有调配和监督全校各种经济活动的严肃性和强制力。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以人民币万元为计算单位,预算年度为公历 1 1 日至 12 31 日。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预算管理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责权结合、收支平衡”的预算管理制度。

第五条学校党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并批准年度预算方案、重大预算调整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监督预算执行。

第六条校长办公会负责审查、讨论和确定财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预算审议方案;审议、批准一般性的预算调整方案;审查确定需要上报校党委会的重大预算调整方案;监督财务工作领导小组对预算执行的情况。

第七条学校财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预算草案及报告;向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提交预算草案及报告;按规定权限审查预算的调整方案;组织监督预算工作的执行情况;调整或否决学校各部门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议。

第八条分管财务校领导负责布置、指导、检查财务处提出的校内执行预算和部门预算草案及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核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财务处的各项工作完成情况。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预算编制的测算、汇总、上报、执行、调整、分析和监督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 各二级预算单位负责根据学校的要求组织填报本单位年度预算数据,落实本单位的预算收入和支出计划,严格控制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坚持党政共同审批和项目负责人负责下的授权审批制度。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十一条学校预算编制坚持合法合规、积极稳妥、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所有收入全部上缴学校,全部支出学校根据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三条学校预算编制内容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

  (一)收入预算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财政其他拨款。

2、事业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5、经营收入。

6、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二) 支出预算包括:

1、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2、经营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相配比。

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4、上缴上级支出。

5、其他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四条预算的编制根据上级财政部门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可运用零基预算、基数预算、滚动预算、绩效预算等方法编报。

第五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部门预算的编制及审批

(一)部门预算由财务处与相关预算单位共同完成,财务处负责汇总编制。

1、收入预算

在籍学生学费、住宿费收入的预算由财务处会同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培训类收入和服务性收入的预算由各责任部门负责编制。

  因提供校内复印、用车、场地(包括实验室、琴房、体育馆、停车场、门面房)使用、查询咨询等项目取得的收入;或通过合法渠道从事成人学历教育、非学历办班和培训、仪器设备开放使用、社会服务等项目而取得的收入,均属于学校预算收入,相关责任部门须填报《收入预算表》,统一纳入学校事业财务进行管理,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转移各类收入。

2、支出预算

学校人员经费开支的预算由财务处会同人事处统一预算编制;基本支出如办公费、邮电费、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印刷费等开支的预算由财务处统一编制;项目支出依据校内执行预算方案编制。

(二)财务处按照财政部“二上二下”的编制要求,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学校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学校财力,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相关预算单位预算建议,提出部门预算“一上”建议方案。

  (三)部门预算“一上”建议方案履行校内审批程序后,按国家预算与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一下”预算控制数。

(四)财务处根据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组织编制校内执行预算,经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校党委会批准后形成“二上”部门预算,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经法定程序批复后执行“二下”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校内执行预算的编制

(一)根据以前年度各项目的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考虑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以及学校财力,财务处在“一下”部门预算控制数内会同各相关预算单位共同完成校内执行预算方案的编制。

  (二)各预算单位的项目经费预算应严格依据年度部门工作计划,充分考虑部门发展需求,本着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编制。

  (三)项目经费预算的填报中要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实施方案、经费构成等内容,大额项目支出须附用款计划。

(四)项目经费预算填报

1、归口管理经费预算填报

  教学类经费,如教学实验建设费、各类教学技能大赛经费的支出由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作为预算单位,会同各二级学院(部)共同填报。

  学生管理类经费,如奖助学金、学生竞赛奖、心理健康、学生军训、招生就业经费等专项预算经费由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作为预算单位会同各相关责任部门共同填报。

  设备维修经费、设备购置经费的支出按资产管理归口部门作为预算单位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共同填报。

  基本建设支出经费根据校区建设规划,依据在建工程状况及工程项目进度,由归口管理部门作为预算单位填报。

  后勤保障经费、科研经费、公务接待费等的支出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作为预算单位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共同填报。

2、各党政、行政职能部门发生的有专项用途的其他经费,由各责任部门预算编制。

3、各二级学院创收项目的支出预算,依据上级和学校相关政策,以收定支统筹填报。

4、学校在总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机动经费,用于统筹安排学校事业发展中不可预见的特殊开支,学校机动经费的使用须按照有关决策程序、权限处理。

第十七条 财务处负责对各预算单位填报的数据进行初审、整理、汇总,形成预算草案,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财务工作领导小组论证审议,预算审议方案通过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批准确定,最终由财务处下达校内预算执行方案,各单位按照预算执行。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收入预算是学校事业的经济基础,在预算执行中,存在服务性收费收入的部门应将收入按时限、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入账,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

第十九条各经费使用单位要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安排好全年的经费支出,实行项目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各经费使用单位要加大结转资金执行力度,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学校按规定调剂用于学校其他项目。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在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立项。

第二十一条校内执行预算安排的基本运行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教学经费、学生经费)、部门专项经费应专项专用,既定目标完成后,剩余经费不得挪作他用,按年度均由学校收回,上级或同级来款明确用途的专项经费按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预算资金的支付,要符合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的支付,必须符合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具体支出内容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三条预算执行过程中,除遇上级或行业协会临时通知开展某类专项工作,需调整预算经费外,其余情况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调整预算需报送预算调整申请,并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方能予以调整预算经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部门预算的调整审批

  (一)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部门预算。

  (二)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由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讨论确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三)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其调整程序与编制预算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五条校内执行预算的调整审批

  (一)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国家、学校政策及事业发展计划有重大调整,或原定预算预计不周,或有不可预见因素出现,对预算的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由预算经费编制单位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按照校内审批程序执行。

(二)年度期间内项目来款有明确用途的专项资金由经办部门提供财政拨款文件或相关协议等支撑材料,经确认后进行追加。没有明确用途的,需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协调确认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议审批。

(三)预算项目之间明细项调剂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是调剂权限必须与审批权限一致;二是调剂只能此增彼减,不得突破预算。

 (四)追加项目预算的,由该经费预算填报单位提出申请,财务处初审汇总,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财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追加;超出财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权限的项目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议审批,财务处根据批复追加该项目当年预算。追加项目预算待财务处根据批复调整校内预算后,方可执行支出。

(五)追加预算所需资金,首先在预算预留机动费中安排解决,校级预留机动费不能解决的,由学校总预算统筹安排。

第八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六条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预算和决算的议事决策机构,有权撤销或变更其他决策机构或部门作出的不恰当的决定,可以授权学校相关部门处理具体监督事宜,被授权的部门依据监督权限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向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等机构报告监督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预算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学校部门预算、决算信息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财务信息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主动公开校内执行预算、决算信息,接受校内各单位监督;主动公开二级单位经费预算,接受学校和本部门员工监督;主动公开财政专项经费预算,接受校内各单位监督等;

第二十八条 预算经费使用单位的负责人,有义务和责任对本部门预算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并对预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使用效益负全责。对于管理不善,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九章 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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