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文件
南特师〔2016〕113号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收入管理办法
(试行)
总 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收入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学校特点,制定本办法。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学校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在确保教学质量和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积极开辟创收渠道,合法经营与创收,以促进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
第二章 收入分类及管理
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经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后,确认为教育事业收入,方可安排支出。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报废资产处置收益和捐赠收入等。
财务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积极组织学校收入,各种收费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学校的一切收入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转移和挪用。校内各单位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服务,严禁自立章程乱收费或收入不入账等行为,否则属私设“小金库”行为。
各单位自主办班、对外合作办班等各类办班收费,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财务处报物价部门、税务部门审批,取得收费许可证或收费备案后方可收费。
各项收入均由财务部门出具合法票据,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类票据的申购、保管由财务处负责,各单位不得使用非法票据。
向学生收取的各类代办费用,如教材费、军训费、体检费、保险费等,应严格实行“学生自愿、专款专用、按实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
各单位因提供校内复印、用车、场地(包括实验室、琴房、体育馆、停车场)使用、查询咨询等项目取得的收入;或通过合法渠道从事成人学历教育、非学历办班和培训、仪器设备开放使用、社会服务等项目而取得的收入,均属于创收收入,统一纳入学校事业财务管理,分单位设专项进行核算。
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工作不得列入有偿服务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把学校预算内划拨资金转作创收收入;不得截留和转移各类创收收入。各单位创收经费坚持先收后支、收支分明的原则。
各类创收收入所涉及的税费由承办单位承担,税费由财务部门代扣代缴。承办单位根据《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创收管理办法》的分配规定而取得的经费,主要用于教学科研专项的发展支出、办公经费的补充支出、教师讲课费支出和其他合理的劳务费支出等。
第三章 收入分配
学校根据收入的性质确定是否单列支出项目,单列项目的资金由各单位根据相应规定合理安排支出。
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由学校申报、财政核批,校财务统收,通过校内预算确定相关项目后下达相应额度,并按财政拨付进度安排支出。
上级补助收入按“以收定支、专款专用”原则,在款项到账后由对应单位申领立项,在规定范围内安排支出。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由学校统筹安排。
创收形成的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分配各单位支配的部分,由学校以预算追加形式下达,并按《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创收管理办法》规定安排支出;非创收形成的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由学统筹安排。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创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