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文件
南特师〔2016〕112号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校财经秩序,根据《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对学校票据进行统一管理。校内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自行印制、购买和出售收费票据。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主要包括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收费收据、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税务专用发票等。
第四条 “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实行“票据分离”收费方式下通知缴费人和银行缴收各项政府非税收入。
第五条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收费收据”适用于收取普通在校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六条 “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适用于收取在校生学费、住宿费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七条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以下行为: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即由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即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的水电费、报名费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分摊费用。即由学校事前代为支付,在经济活动结束后由参与单位或个人分摊的费用。如召开相关会议,由参加单位和个人分摊的会议费、会务费、材料费等。
(四)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第八条 “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仅限于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接受社会或个人的捐赠收入。
第九条税务发票用于学校经营性收费项目,如收取有经营性质或有经营行为的培训费、租赁费等。
第十条以下事项可凭银行结算凭证直接入账:
(一)取得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
(二)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不需要收费票据的;
第三章 票据的保管
第十一条 各类票据均由财务处票据专管员负责办理申购和印制手续,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由省财政部门按规定发售;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收费收据由省财政部门指定单位印制;税务发票由各级税务部门开具。
第十二条 各类票据均由财务处票据专管员保管,未被领用的票据,不得预先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领用程序为:
(一)财务处内部领用票据的,按规定向票据专管员领用。
(二)学校其他部门一般不得领用票据,确需领用的应填写一式两联的“票据领用申请表”,注明领用原因、票据种类、收费项目和标准、数量、使用期限,经领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向财务处票据专管员领用。
第十三条 票据领用采用“交旧领新”方式,旧票据未缴销前不能就同一事项或行为领用新票据。经批准领用的票据联应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出现缺号、缺联、重号等情况。
第十四条 票据遗失,应第一时间汇报并办理挂失手续;以书面形式报告,限期查明原因;自发现丢失之日起三日内,在媒体公开声明作废。因票据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将追究使用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票据的开具
第十五条 各类票据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用途使用,在规定范围内开具,不得混用,不得转让、转借或代开。
第十六条 预开票据。一般经济事项不预开收据,确需预开的,由经办人按要求填写一式三联的“预开收据申领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科研收入还应由科研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至财务处办理。经办人除在收据的第三联(记账联)上签字外,还须在专设的“预开收据登记簿”上签字。预开票据的款项视同经办人向学校的借款,必须在三个月内到账。
第十七条 票据开具须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按编号顺序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不得拆本使用,不得“大头小尾”开具。若填写错误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应在全部联次上加盖“作废”戳记,并保留在原处。
第五章 票据的缴销
第十八条 财务处票据专管员负责各类发票的缴销办理。票据使用完毕或不再使用,应及时办理结算和缴销手续。
第十九条 缴销票据的核查要素为:票据使用的范围和标准、票据存根联与封面填写的内容、票据开列与收缴入账的金额、未收妥款项的预开票据手续等。
第二十条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在当年12月15日前,无论所领票据是否用完,都应到财务处办理票据缴验或续用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以下属于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自行印制收费票据,擅自购买非法收费票据的;
(二)使用外单位收费票据的;
(三)转借、虚开、代开、涂改、拆本使用收费票据的;
(四)收费项目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
(五)不按规定缴销收费票据的;
(六)管理不善,丢失损毁收费票据的;
(七) 私自收费不使用收费票据的;
(八)其他违反收费票据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