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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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我院医疗费管理,保证教职员工和退休人员享受正常的医疗待遇,根据上级有关医疗改革的精神,并参照省公费医疗管理和在宁高校医疗改革的实施方法,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费管理基本原则
1、有病治病,合理用药,节约开支。
2、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由三方共同承担医疗费。
二、适用范围
凡我院在编教职工(含退休人员)及其独生子女均适用本办法。
1、教职工:系指我院正式在编的教职工。(其中被外单位借用人员和公派出国人员按协议执行)
2、退休教职工:系指在我院工作至退休的教职工,不包括异地来我院安置的退休人员和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
3、独生子女:系指我院未满18周岁且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教职工子女。不包括18周岁以内考上国家大、中专院校或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子女。
三、就诊制度
1、教职工(含退休人员)每人可就近定两个医疗点,其中一个是省级或市级医院,另一个是区级或社区卫生院,并报院财务处审批备案。
2、教职工应在其定点医院就诊(专科医院除外),在定点以外的医院就诊,必须要有本人定点医院的转院证明。如需急诊,只能在住处附近公营医院就诊一次(按定点医院标准报销),中成药、中草药不在急诊报销范围内,复诊必须回定点医院。
3、教职工因公外出,在中途或所去地点的公营医院看急诊,或急诊即转住院治疗及抢救的医疗费,由该院出具证明盖章证实,且病历、发票、双处方联齐全可按其定点医院的自付比例报销(自购药品一律不予报销)。
4、各类人员寒暑假期间(含法定假日)去外地探亲时因病急诊,必须具备急诊证明,病历,发票,双处方联,住院病人还需提供住院费用明细结账清单,其自付比例为常规报销的2倍。
5、需去外地父母、公婆、配偶处分娩的女教职工,经学院批准,可在当地确定一所公营医院分娩,该医院可视为其定点医院。
6、回原籍或到外地子女处长期居住的离退休职工(以书面申请并经学院批准日起计算半年以上),可在当地确定一所公营综合医院就诊,该医院可视为其定点医院。
7、在外地祖父母、外祖父母处长期居住的我院教职工独生子女(以书面申请并经学院批准日起计算半年以上),可在当地确定一所公营综合医院就诊,该医院视为非定点医院,自付比例20%。
8、根据病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用药量根据省卫生厅的规定: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人不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人不超过一周量,中草药7剂配药。对行动不便及某些特殊慢性病患者(如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肝病、心脑血管病、慢性肾病、内分泌疾病等),最多不得超过两周量。超限量者或在用量有限期内重复开药者,其自付比例为常规报销的2倍。
四、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比例
医疗费指列入省公费医疗经费范围的医疗和药品开支,包括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人工流产及计划生育内的接生费等。
1、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在院内医务室取药,自付5%;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非在编)在院内医务室取药,自付50%。
2、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费用:
(1)退休人员自付10%。
(2)教职工
①工龄小于等于10年的自付20%;
②工龄大于10年,小于等于20年的自付15%;
③工龄大于20年的自付10%。
(3)独生子女医疗费用,实行“男单女双”报销的规定,按自付10%比例报销。
3、门诊每日处方量累计不得超过200元,超额部分自付比例加倍。
4、需住院的教职工,凭医院住院证明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住院(急诊除外,但第二天需补办手续)。住院病房等级为30元/日以内,一次性住院医疗费采取分级累加报销。即5000元以内自付15%, 5000元-1万元自付10%,1万元-3万元自付8%,3万元以上部分自付5%。退休教职工住院在上述自付比例上下调2%,独生子女住院费用自付比例同在岗教职工。
5、恶性肿瘤患者,初期治疗(含门诊和住院)3万元以内实报实销,累计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按其自付比例标准减半自付。与癌症无关的其他疾病,按其自付比例自付。
6、精神病患者的医疗费(含门诊和住院)按其自付标准减半自付。
五、特殊检查及治疗的有关规定(此条适用于各类人员)
1、药品报销范围严格按《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3版执行,超出范围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注有“☆”的药品,仅限于急诊抢救、住院的危重病人或其它同类药品无效时选用,注有“☆☆”的药品,加限三级医院和特定病种使用。若门诊使用上述注有“☆”的药品自付30%,注有“☆☆”的药品自付40%。
2、需作特殊检查的教职工,要持医院盖章的检查申请单到学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不予报销(急诊除外,但第二天需补办手续)。单项检查费用超过150元以上的,如生化全套,CT,磁共振,动态心电图,彩色多普勒等,检查结果阳性者,个人自付30%,阴性者自付40%,退休教职工在上述自付比例上下调10%。
3、病情需要进行体外碎石,射频治疗,咖码刀,血管造影、白内障晶体乳化术、眼科激光等特殊治疗的,个人自付50%,退休教职工自付40%。
4、需要安装国产人工器官或特殊材料者(如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喉等),经书面申请分管领导批准后,个人自付30%。若使用进口人工器官或特殊材料,对照国产价格,按规定报销,差价自理;若使用无国产价可以比较的进口人工器官或特殊材料,自付全额材料费的50%。
5、需要做器官移植者,参照苏卫健(89)第2号、苏财行(89)29号《贯彻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器官移植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中的规定的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处理,个人自付30%。
6、肿瘤、危重抢救病人必须使用自费药品的,须经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个人自付50%。
六、不属于学院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适用于各类人员)
1、《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以外的药品,异型包装药品,外购药品,自费药品(如白蛋白、球蛋白、白细胞介素、干扰素、干冻血浆等)。
2、挂号费,出诊费,气功治疗费,推拿按摩费,非治疗性的针灸费,伙食费,特营费,住院陪护费,护工费,特护费,取暖费,输血费,保温箱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电视费,电冰箱费,中药煎药费,单独泡制的膏剂丸剂的药材费,加工费,煤气费,医疗保险费,咨询费,预防保健费(体检,疫苗接种等),一次性用品费等。
3、各种整容矫形,健美手术,治疗处理及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如腋臭手术、痤疮面膜手术、洁牙、镶牙、牙列不齐整矫治等)。安装假肢、假眼、配拐杖、畸形鞋垫、肾托、胃托、助形器、钢丝背心、各种围腰、钢头颈、疝气带、护膝带、人造肛门袋、各种电子磁疗用品和按摩器具、药枕、配镜,验光等费用。
4、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5、凡属医药科研项目的药品、制剂、检查,化验等费用。
6、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养或康复的医疗费。
7、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肇事、责任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8、性病的治疗费用。
9、非住院及抢救所使用的氧气费用。
10、因私出国或短期出境(十五天内)及港澳台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的医疗费。
11、药品发票及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发票。
12、在非定点医院,部队医院,股份制医院,康复医院,外单位医院,私营专科医院,私人诊所,未经批准的家庭病房及挂床的医疗费用,药店购药的费用。
13、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属公费医疗经费报销范围的费用。
七、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省公费医疗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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