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所属单位创收经费的管理,规范各单位财务行为,根据国务院有关部委、江苏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收经费,指各单位无须经过学院或者学院所属行政部门参与管理,自行取得的经费。各单位在创收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挤占教学活动的资源,特殊情况下需使用学院的教学设施和场地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三条 各有关单位及教职员工,在努力完成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的同时,应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从事科研开发,开展有偿社会服务,以增加经济收入,改善教学、科研条件,提高教职员工的生活福利,扩大我校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对于各单位的创收经费,采取学院统一管理、部门合理使用、手续完善规范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开展科研开发及有偿社会服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及财经纪律;不得影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工作的正常秩序;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工作不得列入有偿服务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把学院预算内划拨资金转作创收收入;不得截留和转移各类创收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使国有资产流失。对任何违法违纪、将财物化公为私的单位及个人,学院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管理办法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院创收资金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院创收的财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统一对学院及各单位的创收资金进行分配核算、监督使用。
第七条 经学院批准的创收活动,必须严格实行成本核算(包括原材料、劳务费、水电、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有偿使用等在内)。成本核算的范围和标准,按财政部、教育部及学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校办产业的财务工作,由财务处指导、监督,并接受院纪检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八条 各系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负责财务工作,实行“两支笔”审批制度,各部门由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人负责部门创收工作的管理、分配,经费使用的审批,负责与财务处的对口联系,接受财务处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并对每年本单位的创收及使用情况进行总结,书面报告财务处和相关领导。各单位负责人离任时,应当接受学院的离任审计,做好交接工作。
第九条 按本办法分成划拨给各单位的发展经费,应主要用于改善本单位的教学、科研条件和有偿社会服务的再投入。
第十条 各单位创收经费坚持先收后支、收支分明的原则,所有创收收入必须先入学院账户,然后根据本办法的各项分配提成标准下达到相应经费卡。创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和转移各类创收及有偿服务收支。如有违反,学院将按有关法规和财经纪律严肃处理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没收全部违纪收入并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对创收和有偿服务活动开展活跃,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较高,累计上缴学院收入较多,并严格遵守本办法,贡献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一条 各种教育性收费,必须按省物价局审核的项目和标准收取,使用财务处统一发给发票或收据。各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所收的资金须上缴财务处统一按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所有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都是国有资产,未经学院同意,不得随意用于开展创收和有偿社会服务活动。经学院同意,以学院资产开展创收和社会有偿服务活动(如企业经营、承包、租赁等)的,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第二条执行。
第十三条 各类创收分配均应为税后分配,凡在财务处开具涉税发票的均由财务处扣税代缴。
第十四条 个别单位创收、有偿服务活动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本规定执行的须事先书面报告,经财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创收单位收入分配使用办法
培训费分配比例见下表:
项目 分配比例 类别 | 承办系(部)经费 | 承办系(部)经费使用分配 | 上缴 学校 | ||
系 管理费 | 系 发展基金 | 系 课酬金 | |||
校内进修办班 | 65% | 10% | 10% | 80% | 35% |
校委托培训班(校内) | 70% | 15% | 15% | 70% | 30% |
自行联系培训班(校内) | 75% | 15% | 15% | 70% | 25% |
校外办班 | 80% | 15% | 15% | 70% | 20% |
职业技能鉴定费 | 30% | 15% | 15% | 70% | 70% |
事业服务收入分配见下表:
序号 | 项目 | 类别 | 主办单位 | 主办单位 | 学院 | 财务管理 | 依 据 | |
成本与酬金及管理费 | 发展基金 | |||||||
1 | 上机费 | 服务类 | 图书馆 | 25% | 14% | 60% | 1% | 苏价费[2005]189号 |
2 | 上机费 | 服务类 | 网管中心 | 25% | 14% | 60% | 1% | 苏价费[2005]189号 |
3 | 体育设施服务 | 服务类 | 体育部 | 30% | 39% | 30% | 1% | 省高校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办法 |
4 | 废品收购管理费 | 特许类 | 后勤处 | 70% | 9% | 20% | 1% | |
5 | 停车管理费 | 服务类 | 保卫处 | 70% | 9% | 20% | 1% | 省高校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办法 |
6 | 图书赔偿 | 赔偿类 | 图书馆 | 10% | 79% | 10% | 1% | 按成本 |
7 | 复印 | 服务类 | 图书馆 | 40% | 9% | 50% | 1% | 按成本 |
8 | 普通话测试 | 考试类 | 培训中心 | 59% | 40% | 1% | 苏价费[2004]104号 | |
9 | 英语应用能力考试 | 考试类 | 教务处 | 94% | 5% | 1% | 苏价费[2003]269号 | |
10 | 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费) | 考试类 | 教务处 | 94% | 5% | 1% | 苏价费[2005]111号 | |
11 | 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费) | 考试类 | 教务处 | 94% | 5% | 1% | 苏价费[1998]94号 | |
12 |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费) | 考试类 | 教务处 | 94% | 5% | 1% | 苏价费函[2004]85号 | |
13 | 学生电子照相 | 服务类 | 教务处 | 55% | 4% | 40% | 1% | 苏教办指函[2006]1号 |
14 | 体育器材赔偿 | 赔偿类 | 体育部 | 10% | 89% | 1% | 按成本 |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创收经费开支的要求和审批流程按照日常业务报销的规定执行,相关规定参见《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经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