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细则
为了规范财务报销和结算手续,方便教职工办理报销业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 报销单据的规范要求
1、单据的印章要求
(1)收据:必须印有财政部门统一收据监制章,并加盖收据使用单位财务专用章。
(2)发票:必须印有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监制章,并加盖使用单位发票专用章。
(3)学院收据:应盖有学院财务专用章。
2、单据的内容要求
(1)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接受单据的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盖有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及填制人。
(2)单据金额的大小写必须相符。
(3)单据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4)原始单据有错误的,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该加盖开出单位的财务章。
3、凡发生购买实物和提供劳务的经济业务,必须由发生经济往来的单位开具正式发票.
二、报销的手续要求
1、办理支出报销业务,必须将合法的原始凭证按规定粘贴在”原始单据粘贴单”上,填制好报销封面后方可报销。
2、申报的各类单据必须注明支出用途,到财务处按规定的费用标准和开支渠道进行报销。
3、报销的各类单据,均应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系科、二级学院须经党政负责人共同签名),单笔开支超过1000元的要由分管院长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报销。
4、凡购买实物的经济支出应有验收证明,方可报销。
5、各种外加工、维修、安装等工程项目应附加工清单和工程决算单,审计后方可办理报销。
6、购买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须到资产和物资管理部门办理入库手续,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报销。
7、领取劳务费、加班费、补助费、奖酬金等需填制领款明细单,按人造册,并经领款人签字,方可报销。
8、因公务活动发生的餐费、食品、礼品等招待费应先到院党政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报销。
9、凡参加各类会议培训的费用报销时必须出具有关人员签字同意的会议通知,出南京市的,参照差旅费报销细则报销参会交通费和住宿费。
10、报销探亲路费须到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1、应该当年单据当年报销,除非特殊情况,单据不得跨年报销。
12、报销或借款累计超过5000元,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财务处出纳人员。
13、需支付公务费用时方可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或领取支票,财务处本着“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借款人须在一月内办理完签字手续到财务处办理结帐。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结帐需跨年度的,年底前向须财务部门说明原因。领取支票要填写“支票领用登记单”,由有关部门领导批准后领取。每次领用支票一般只限一份,最多不超过两份,支票自领用之日起,限5个工作日内将帐报清。领取后未使用的支票限3个工作日内交回财务处。原领用支票报帐后,如有需要方可继续领用。不得将支票转借其他人员。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对个别不能确定金额的,必须在支票上填写收款单位、用途、签发日期,并根据预计金额将支票封口,过期支票要收回注销,遗失支票要立即挂失。
14、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部门不得从收入中直接支出各项费用。对合理的开支,可在领导同意的预算项目内开支。
15、发生经济业务时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果遗失,应该取得原单位盖有财务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单据的号码、金额、业务内容(也可将原来的单据存根复印件加盖该单位财务章由经办人写明原因,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能代作原始单据报销)。